中国十大6南京中院茅盾手稿不是遗失物

核心观点:

1、茅盾手稿不是遗失物

首先,从主观状态看,遗失物是指非基于遗失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动产),“非基于遗失人的意志”是认定遗失物的主观要件,即动产的占有丧失非出于遗失人的主观意志。本案中,茅盾先生在完成《谈最近的短篇小说》这篇评论文章创作后,于年向《人民文学》杂志社投稿,将涉案手稿原件交给杂志社,该行为完全出于茅盾先生的主观意愿,并非无意间丧失了对手稿原件的占有,所以就手稿丧失占有的本初状态而言,是出于茅盾先生的自愿,不符合法律对遗失物认定的主观要件。

其次,从客观情境看,根据《人民文学》杂志社现任主编施战军先生的证言,杂志社对于稿件原件管理的惯例,是在相关内容发表后应将手稿原件退还给作者,茅盾先生是《人民文学》杂志社的第一任主编,其取回手稿原件具有客观便利条件,施战军先生据此猜测涉案手稿可能已退还给了茅盾先生。在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手稿在何时何地何种情形遗失的前提下,一审法院对于涉案手稿存在多种流转可能的判断并无不当。

再次,就实体规范而言,民事主体对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应遵循公示公信原则,以保障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安全的市场交易环境。本案中,涉案手稿系动产,张晖实际占有涉案手稿,该占有状态即物权法规定的动产所有权公示的原则状态,在无相反证据证明张晖为非法持有人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张晖系涉案手稿的合法所有人亦无不当。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部门。据此,只有拾得人方负有返还遗失物的法定义务。上诉人并无证据证明张晖系拾得人,其诉讼中提及的返还主张更无从论起。

最后,就程序规则而言,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应当按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予以确定,不得超出当事人请求事项的范围进行裁判。本案中,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在原审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系要求经典拍卖公司和张晖停止著作权侵权行为,并向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该诉讼请求基于著作权侵权法律关系,上诉人并未就涉案手稿的物权进行单独主张,因此法院审理的范围应限于被控著作权侵权行为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对于涉案手稿所有人的审查亦是基于著作权侵权法律关系,需要对张晖是否有权委托经典拍卖公司处分涉案手稿进行前提性判断,而不是基于物权法律关系审理涉案手稿的权属问题。

2、茅盾手稿既是文字作品也是美术作品

本案中,从涉案手稿的整体观察,其系茅盾先生用毛笔书写的近万字长文,长章大篇、一气贯之,足见书法功力之深,手稿虽不求每笔工稳,亦有修改涂画之处,但全篇节奏分明、法度严谨、端稳庄重,无论是篇幅、结构还是整体布局,在历代文人手札中均属佳作。再从细节着眼,涉案手稿用笔以中锋为主,间有侧锋,字中宫收得较紧,有柳体的骨架、颜公的气韵、瘦金体的神髓。手稿的线条如张弓之弦,舒展雅致,风骨不俗;行笔轻利自如,隽秀飘逸或笔断而意连;笔画细劲多曲,清瘦挺拔,风格俊爽,体现了汉字书写艺术的精妙,能够给人以审美的享受,符合著作权法对于美术作品的相关规定,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文学作品与书法作品虽然两者是截然不同的艺术形式,有着各自独立的发展规律,但彼此之间又有着不即不离、相融相渗的关系。历史上许多文学家亦是书法家,很多文学作品的原件本身也是极其珍贵的书法作品。

3、经典拍卖公司关于展示宣传拍卖标的是行业惯例的抗辩不能成立

经典拍卖公司将涉案手稿的缩略图印制在宣传图册上,无偿向特定人群少量发放的行为,并未侵害上诉人的著作权。然而,拍卖活动的展示宣传应以不侵害著作权人的权利为限,尤其是在互联网环境下,作品的传播速度和广度都急剧提升,复制和传播的成本几乎为零,拍卖人在互联网上展示作品时,必须尽到相应注意和管理义务。本案中,经典拍卖公司没有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亦没有对上诉人的著作权进行合理避让,其将手稿作品的全貌与细节在互联网上毫无保留地向社会公开,且拍卖结束后仍在互联网上持续使用涉案作品,导致著作权人利益受损,不应被认定是适当良善的展示宣传行为,更不应是拍卖行业普遍存在的行业惯例。

4、经典拍卖公司未侵害涉案手稿文字作品著作权

涉案手稿的文字内容发表于《人民文学》年第6期,公众可以通过公共渠道获取《谈最近的短篇小说》文字内容的相关信息,从而了解茅盾先生的思想、观点和情感。

5、手稿所有权人张晖的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被上诉人张晖作为涉案手稿的所有权人,有权选择以拍卖的方式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其并没有著作权侵权的故意,也没有实施相应的侵权行为,经典拍卖公司的侵权行为亦不是张晖委托拍卖的必然结果。

合议庭:姚志坚、刘方辉、柯胥宁

茅盾手稿的宣传图册(展示竞拍品)

茅盾手稿的扫描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苏01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韦宁(WEININGSHEN),男,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丹燕,女,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迈衡(MAIHENGSHENDIETRICH),女,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卫康,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静,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经典拍卖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法定代表人:葛亚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复友,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菁,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晖。

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韦宁(WEININGSHEN)、沈丹燕、沈迈衡(MAIHENGSHENDIETRICH)因与被上诉人南京经典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典拍卖公司)、张晖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苏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沈韦宁(WEININGSHEN)、沈丹燕、沈迈衡(MAIHENGSHENDIETRICH)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卫康,被上诉人经典拍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复友、鲍菁,张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韦宁(WEININGSHEN)、沈丹燕、沈迈衡(MAIHENGSHENDIETRICH)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在原审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对涉案手稿是否是遗失物的认定错误。根据遗失物的定义,涉案手稿对于茅盾先生而言并不处于丧失占有的事实状态,茅盾先生并没有失去对手稿的控制;涉案手稿是如何流出《人民文学》杂志社,以及此后如何流转至被上诉人张晖手中的情况,不影响对手稿遗失物属性的认定;茅盾先生的家风足以排除茅盾先生或其家人有意处置涉案手稿而导致其流入民间的可能;根据有关在“文革”期间被查抄失去占有的财物所有权归属问题的处理要求,涉案手稿是茅盾先生的财产,应该归还给作者;涉案手稿为遗失物是一种消极事实主张,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举证责任要求过高。

二、一审法院对涉案手稿的合法所有人认定错误。涉案手稿是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无论张晖是以从何种方式取得的涉案手稿,该手稿物权仍归茅盾先生的继承人所有;张晖没有详细说明涉案手稿的来源,也未尽到所谓合法取得涉案手稿物权的举证责任,一审法院对于张晖证明合法获得涉案手稿的举证责任要求过低。

三、一审法院对经典拍卖公司在拍卖前有无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事实认定错误,有证据证明本次拍卖是被上诉人与竞拍人串通进行的虚假拍卖,以此恶意炒作涉案手稿价格,但一审法院对此未作必要审查和判断。

四、一审法院对张晖与经典拍卖公司是否侵犯了上诉人主张的著作权权项及责任承担认定错误,且判决数额过低。即使张晖是涉案手稿的合法所有人,其也仅享有对原件展览的权利,而无权对涉案手稿进行发表、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所以张晖和经典拍卖公司的行为共同侵害了著作权人对涉案作品作为美术作品享有的发表权、发行权、复制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涉案作品作为文字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经典拍卖公司辩称:一、一审法院对涉案手稿并非遗失物的认定于法有据,事实认定清楚。二、张晖是涉案手稿的合法持有人,经典拍卖公司已经履行了审查义务。三、被上诉人不存在虚假拍卖的事实,上诉人的相关主张没有证据证明。四、经典拍卖公司的行为没有给上诉人造成损失,反而大幅增加了涉案手稿的市场价值,所以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过高。五、涉案手稿不具有美术作品的特征,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六、如果上诉人以行使著作权为由,禁止拍卖人对拍卖标的进行展示,会对艺术市场以及拍卖行业的正常发展造成影响。

张晖辩称:一、涉案手稿是动产,张晖是该手稿的合法持有人,在没有证据证明张晖系非法持有的情况下,张晖应被认定为该手稿的合法所有人。二、张晖作为所有人依据拍卖法委托有资质的公司拍卖涉案手稿,不存在任何过错,也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三、涉案手稿的用途为向《人民文学》杂志投稿,并非书法创作,茅盾先生也并非书法家,手稿的性质应当认定为作者享有文章著作权的原始凭证,而不应认定为书法作品。

沈韦宁(WEININGSHEN)、沈丹燕、沈迈衡(MAIHENGSHENDIETRICH)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经典拍卖公司、张晖停止侵害原审原告就涉案手稿作为美术作品的展览权、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作为文字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2.判令经典拍卖公司、张晖在新华网、人民网、中国作家网、光明日报、北京日报、扬子晚报、南京日报、金陵晚报及原审被告经典拍卖公司   姚志坚

审 判 员   刘方辉

代理审判员   柯胥宁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付 迪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方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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