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亮相的草案取消晚婚假、晚育假,规定婚假一律13天。对符合规定生育的,女方产假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延长三十天,男方护理假延长5天,共15天。
好消息啊好消息!!!
好消息啊好消息!!!
好消息啊好消息!!!
这图已经无法表达小编此刻的兴奋啊~
好吧,好吧
冷静一下说正事!
注意哦~~本次修改的重点来啦~~
延长婚假:提要:草案拟取消晚婚假、晚育假,规定婚假一律13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时,将“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它福利待遇。”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它福利待遇,”取消了“晚婚晚育”和“可以延长婚假”的规定。
但是,江苏本着考虑当前职工结婚年龄普遍较晚,结婚又是人生大事,享受一定时间的婚假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优生优育,同时根据国家卫计委可以在地方性法规中保留延长婚假的指导建议,因此《条例修正案(草案)》将《条例》规定的“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修改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啦啦啦啦~~
10天婚假真的要这么回来了吗?
男方陪护假延长:提要:《草案》规定,拟把原女方“晚育假”调整为“生育假”,只要符合政策规定,产假都是天。配偶的10天护理假延长为15天。为彰显生育关怀,保障妇女儿童权益,《条例修正案(草案)》增加了男方护理假的时间。将《条例》“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十天。”修改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中,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关于婚假、产假新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关于独生子女家庭的规定:提要:保留原先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相关内容此次修改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对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优惠政策。《条例修正案(草案)》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生育一个子女及符合其他有关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以及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同时,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规定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按照规定继续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相关奖励扶助;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为保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保留了《条例》原先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相关内容。
关于再婚夫妇:提要:规定范围内的再婚夫妇可生三娃《条例修正案(草案)》在明确“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前提下,规定了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三种情形:
“再婚夫妻,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再婚夫妻,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婚后未生育的;
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依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符合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其中一个子女死亡,夫妻仍可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不过,
草案能否通过要在本周三揭晓!
让我们拭目以待!
此前13省份出台计生新政:在此之前,全国多个省份都已明确最新的婚假产假天数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扬子晚报等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