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辆沃尔沃油箱盖里有油漆痕迹。专家认定,后叶子板做过漆。秦华荣供图
去年,泰州市民李先生花27.5万元,购买了一辆沃尔沃牌款S60L智驭轿车。谁知道一个月后,李先生意外发现自己购买的“新车”曾经补过漆,便推测这是一辆出过事故的“旧车”。
在要求汽车销售公司退车并赔偿相应损失遭拒后,李先生一纸诉状将汽车销售公司告上了法院。昨天,记者从泰州市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获悉,10月12日,法院认定汽车销售公司在销售瑕疵车时存在欺诈行为,判定汽车销售公司退车,另按3倍惩罚性赔偿付给李先生82万多元。
洗车时被告知,“新车”曾补过漆
泰州市民李先生诉称,去年12月15日,他和泰州富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豪公司)签订了购车协议。双方约定,李先生向富豪公司购买沃尔沃牌款S60L智驭轿车一辆,售价元,同时由富豪公司代办贷款、保险、上牌等事宜,并于年12月25日前完成交车。合同签订后,李先生按照约定结算方式完成购车款项支付。
去年12月24日,富豪公司在代办完成保险、上牌等事项后,将车辆交付李先生。今年1月31日,李先生在洗车时,经专业人士提醒后发现,他买的这辆沃尔沃,油箱盖和后叶子板的油漆与其他部分明显不同,是后期修补形成的。
消协请专家:这车肯定补过漆
原告
经营者利用消费者缺乏专业知识之机,以事故车辆充当全新车辆,依法应当认定为欺诈。
被告
原告所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们交给消费者的是完好无损的新车,不存在补修翻新一说。
得知自己买的车补过漆后,李先生认为,这辆沃尔沃应该是经过修补翻新的事故车辆,随后他多次与富豪公司交涉,要求换车并赔偿损失,但均遭到富豪公司的拒绝。
李先生认为,富豪公司利用消费者缺乏专业知识之机,故意隐瞒车辆的真实情况,以事故车辆充当全新车辆,并按新车收取购车款项,依法应当认定为欺诈,要求撤销与富豪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并向其主张相当于商品价款3倍的损失赔偿。
被告富豪公司辩称,李先生所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他们交给李先生的是完好无损的新车,不存在补修翻新一说。
法院接受了原告的申请,请来汽车专业人员秦华荣发表意见。法院查明,秦华荣先后取得汽车维修高级工、汽车维修技师、汽车维修高级技师等资格,是泰州市消费者协会聘请的汽车消费问题专家。
秦华荣表示,年春节前,他接到泰州市消费者协会通知,察看案涉车辆的油漆问题。他在检查外观的时候发现,该车右后叶子板处有重新做漆的痕迹,打开油箱盖,还发现了油箱盖内有油漆痕迹。此外,车辆右后门框也有补漆接缝。
秦华荣认为,这辆沃尔沃油箱盖内的油漆痕迹,可以断定是做右后叶子板油漆时喷绘所致,右后门框的补漆接缝,则是右后叶子板做漆时的过渡接缝,由此可以断定,该车右后叶子板做过油漆。
秦华荣表示,原厂的沃尔沃新车不会存在这些问题。原因很简单,原厂新车整车是经油漆车间完工后再进行组装的,而不是后来喷漆,非专业人士一般难以发现油漆方面的这些问题。
赔偿是根据合同法还是消法定?
法院:销售方欺诈退款再赔3倍
合同法
按照第54条的规定,销售方应返还已付价款和因缔约过失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新消法
按照第55条的规定,退还购车款,再处以惩罚性的三倍赔偿。
法院认为,秦华荣具有汽车维修方面的高级技工职称,而且是泰州市消费者协会聘请的汽车消费问题专家,对本案案涉车辆油漆问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视为专业意见,因此认定涉案车辆销售前曾重新修补过油漆。
法院认为,被告富豪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未就此瑕疵向李先生如实告知,可以认定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富豪公司的目的,是以新车正常销售价格与李先生订立车辆买卖合同。故而,富豪公司存在欺诈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富豪公司应返还已付价款和因缔约过失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55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则是“一赔三”。法院对适用《合同法》还是《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进行了论证。
法院认为,“一赔三”是特别法作出的规定,系对消费欺诈的法定赔偿,再者,从惩罚性赔偿设定的目的和规范功能上看,不仅仅是对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惩罚,更是对经营者利用消费者信息不对称的地位,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达行为的惩罚。本案中,李先生对被告案涉车辆3倍惩罚性赔偿的诉请,符合《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规定。
法院查明,李先生购车后,发生过数次和被告无关的交通事故,对车辆价值造成减损。经第三方评估认定,这辆沃尔沃目前市场估值为元。法院因此判决,富豪公司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先生车款元,并按三倍车价款赔偿李先生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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