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最好的白癜风治疗医院 https://myyk.familydoctor.com.cn/2831/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京73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郭朝镇(KWOKTIOTJEN),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家泉,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丹麦奇新蓝罐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麦王国伊凯斯特-布兰德自治市斯内德布雷德支得路**。
法定代表人:布雷恩·龙斯霍尔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波,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涛,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当代商城有限责任公司石景山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与杨庄东路交叉西北角
负责人:李继亮,总经理。
上诉人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益嘉公司)与被上诉人丹麦奇新蓝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麦蓝罐公司)、原审原告北京当代商城有限责任公司石景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代商城石景山分公司)因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及虚假宣传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京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尤益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商家泉,丹麦蓝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波、朱海涛到庭参加了诉讼。当代商城石景山分公司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尤益嘉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京民初号民事判决书;2、驳回丹麦蓝罐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丹麦蓝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未审查丹麦蓝罐公司是否是本案虚假宣传中的适格原告,却认定尤益嘉公司是本案虚假宣传中的适格被告,既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也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一审中,尤益嘉公司多次表示“丹麦蓝罐公司并非本案虚假宣传中的适格原告”,一审未予以审查并回应,且一审判决以尤益嘉公司与丹麦蓝罐公司的产品具有“直接的替代关系”,渠道、盈利模式等高度重合,尤益嘉公司与丹麦蓝罐公司具有“市场竞争关系”,就直接认定尤益嘉公司属于本案虚假宣传中“适格被告”,属于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
(一)中国的曲奇饼干市场并不只是存在尤益嘉公司与丹麦蓝罐公司二家经营者,而是存在许许多多的其他经营者。根据尤益嘉公司在一审提交的证据,仅仅在上海的两个超市中,就有除尤益嘉公司与丹麦蓝罐公司之外的许多厂商的曲奇产品,如英伦风情曲奇饼干、世家伯爵曲奇饼干、欧式风味丹麦皇室曲奇、日清曲奇、联华创造生活黄油曲奇、佳酪金玛丽曲奇、GPR金罐英式皇家曲奇、丹麦骑士精选什锦曲奇、丹麦骑士精选黄油曲奇、奥仕达牛油曲奇、丹麦皇后黄油曲奇、丹麦皇后蓝莓曲奇、丹麦皇后蔓越莓曲奇、丹麦骑士弗雷登斯堡什锦曲奇、丹麦骑士女王号游艇什锦曲奇、丹麦骑士冬日嬉戏黄油曲奇、奥酷英伦风情曲奇、达利园蓝蒂堡曲奇、吉利火星世家伯爵曲奇、少野丹麦皇家曲奇等二十多种以上的曲奇饼干在市场公开销售。因此,尤益嘉公司与丹麦蓝罐公司的产品不具有“直接的替代关系”。此外,一审也已查明尤益嘉公司是一家注册在中国的企业,不生产曲奇而只在中国销售曲奇;而丹麦蓝罐公司是一家注册在丹麦的企业,生产曲奇但不直接在中国销售曲奇,因此,尤益嘉公司与丹麦蓝罐公司的渠道、盈利模式等必然是不一样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丹麦蓝罐公司作为一审原告应当是与本案虚假宣传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虚假宣传中无论所谓的产地、质量争议,均与丹麦蓝罐公司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丹麦蓝罐公司不具有《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的与本案虚假宣传“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条件。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只有因尤益嘉公司的行为给丹麦蓝罐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直接损害时,丹麦蓝罐公司才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而丹麦蓝罐公司并未举证证实其所受实际损失。因此,就本案虚假宣传而言,丹麦蓝罐公司和尤益嘉公司均不是适格主体。
二、尤益嘉公司并没有实施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判决认定错误。
(一)一审判决并未查清尤益嘉公司是否为涉案广告内容的广告主。一审法院并未对一审中大量的报纸、电商、 李 想
审判员 范米多
审判员 杨绍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文
书记员 刘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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