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专业实务话题 说执业感悟共识
让法官更懂律师 让律师更懂法官
周天保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目次
上篇
一、问题的由来
二、被保险人过错的认定与评价
三、近因原则的适用
四、二次启动的举证问题
五、不利解释规则的适用
下篇
六、暴雨的界定与解释
七、对价均衡原则的适用
八、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
九、提示、说明生效规则的适用
十、总结
上篇阅读链接
发动机进水不赔条款相关争议问题述评·上篇
六、暴雨的界定与解释
现有相关案例中,被保险人据以主张保险人承担责任的依据是车损险中暴雨致损的内容。暴雨如何认定,双方也会产生争议。
案例六:
某公司在保险公司为公司车辆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驾驶车辆时,因路面积水致车辆熄火,发动机进水产生相关损失。诉讼中该公司提供了气象局的证明一份:年4月19日,本地普降中到大雨,城区24小时降雨量为47.3毫米(暴雨标准为24小时降水50毫米)。一审判令保险公司予以赔付。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保险公司上诉认为,事故发生当天,城区24小时降雨量为47.3毫米,并未达到暴雨降雨标准,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认为,“暴雨”属于气象学的专业术语,与普通公众所理解的“降水量非常大的雨”并不完全一致,且保险合同之中并未对“暴雨”的概念作出具体解释,故应作出对保险公司不利的解释。故判决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40]
本案的保险公司为人保财险。就条款适用而言,人保财险适用的,是版的《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的A款。A款和C款针对“暴雨”均未作出具体的界定。B款则是在释义部分对于“暴雨”作了明确,即“暴雨”指每小时降水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水量达30毫米以上,连续24小时降水量达50毫米以上。年版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延续了B款的做法。可见在B款的模式下,此种争议会相对较少。
在此,笔者提出的问题是:
(1)作为专业术语,如果保险合同没有明确作出定义,司法裁判如何抉择?
(2)对“暴雨”作出界定的情况下,还会产生哪些法律适用问题?
问题(1)实际上还是一个关于合同条款的具体解释问题。“暴雨”作为一个专业术语,对其应从专业上作出应有解释?还是应从通常人视角作出解释?这无疑是解决整体问题中的第一个问题。
对此,法院之间存在着不同意见。
广东高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5条规定:“对保险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用语属于专业术语,应当按照其在专业上所具有的意义加以解释。”[41]
江苏高院《纪要》的规定却是有所不同。其中第25条规定:“专业术语不适用不利解释规则,但法律之外的专业术语或者其解释所体现的表面文义与实质含义有较大的差别,不就该差别予以揭示将对投保人构成普遍性误导的,保险人应就上述差别予以揭示。保险人未就上述差别予以揭示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不利解释原则,作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有利的解释。”
案例六如果是发生在广东,最终的结果必定是相反的。如果是发生在江苏,最终的结果还需要考量。
笔者认为,“暴雨”的表面含义是什么可能无法准确界定,但在通常人看来,将“暴雨”理解为“降水量非常大的雨”的确是在情理之中。在线《现代汉语字典》对暴雨的定义有两种,一种是气象学上的定义,一种认为“泛指大而急的雨”。普通的公众可能并不皮肤病医院治白癜风兰州哪家医院好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whchangjiangqz.com/yzwbyx/65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