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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经营者在网络宣传中,指向性地将竞争对手与自身进行对比,在贬损竞争对手服务和商誉的同时片面、夸张地宣传自己的服务,易导致相关公众对于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产生错误认识,对竞争对手的商誉产生负面影响,构成不正当竞争。若宣传内容用语、用图夸张,甚至含有暴力内容的,在确定赔偿额时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与影响亦应重点纳入考量。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宁知民初字第13号二审案号()苏民终号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合议庭顾韬、罗伟明、史乃兴
书记员李馨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同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裁判日期年4月14日一审裁判结果一、同程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途牛公司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同程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途牛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万元;
三、驳回途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裁判文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苏民终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于敦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依星、毛禾枫,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同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吴志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荣,男,该公司法务总监。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途牛公司)与上诉人同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程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宁知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途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依星、毛禾枫,上诉人同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途牛公司上诉称
途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一审判决,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具体事实和理由:1、途牛公司一审阶段提交了艾瑞咨询集团出具的年《中国在线旅游度假行业研究报告》、两份网络证据即扬子晚报网和网易刊载的两则新闻、同程公司在公共场所投放广告的照片,在途牛公司没有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上述证据应被采纳,但一审判决却未采纳,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错误。2、同程公司通过网络和线下多种途径,对途牛公司进行了商业诋毁,同程公司应当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3、途牛公司关于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的诉请合理,应全额支持。
同程公司辩称
同程公司提交答辩意见称,其的确进行了降价,是真实的对比价格,其采用网络用语进行宣传并不会使相关公众联系到途牛公司;一审判决据此判定同程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承担高昂的赔偿费用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同程公司上诉称
同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途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由途牛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具体事实和理由:1、同程公司的宣传行为并不会使相关公众误解为指向途牛公司,其没有针对途牛公司进行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也没有捏造虚伪事实针对途牛公司进行商业诋毁,其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2、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途牛公司辩称
途牛公司提交答辩意见称,同程公司的侵权行为直接指向途牛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过低,应当全额支持途牛公司的赔偿诉请。
一审原告诉称
途牛公司一审诉称,其运营的途牛旅游网已经成为全国最大的在线旅游服务提供商之一。同程公司同样是一家在线旅游服务提供商,其旗下运营的“同程旅游网”为消费者提供酒店、机票、旅游门票预订服务以及其他旅游服务产品。同程公司在其公司网站、手机APP、治白癜风医院哪家比较好白癜风那里能治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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